谢明文:西周金文车器“鞎”补释——兼论《诗经》“鞹鞃”

谢明文:西周金文车器“鞎”补释——兼论《诗经》“鞹鞃”

A,可隶作“”,伍仕谦(1992:204)释作“帬”,徐中舒(1984:198-199)释作“裙”[12],但研究者一般认为它与B至F是一字异体。B-F,现一般隶作“”,参看李孝定等(1977:2032-2042),它旧有鞎、旂、幭、别、、、靳等释法,其中以郭沫若(1999:63)的靳字说影响最大。郭氏说:“‘’乃古靳字,马之胸衣也。从衣、以像其形,上加束,斤声。”后来又有研究者对A—F提出了新说,如王立新等(1996:118-121)认为“”都是以“朱虢(鞹)”形容之,而鞹依《说文》训“革”,从而推断“”多是朱红色的革制物,在此基础上又结合语音等线索将A-F释作“”。赵平安(2011:133-138)对靳字说以及“”一字说皆表示怀疑:“然仔细推敲,释靳仍存有疑问。譬如,的形符何以这么复杂?如果是的省体,又当如何理解例1和例2?(例1和例2中的指人的服饰)[13]。”赵平安(2011:133-138)根据“”形所从之“”在番生簋盖中作“”,然后又联系大盂鼎、复尊、麦方尊铭文中“”旧释作“冕”的说法,认为是冕衣合文,是靳冕衣合文。刘洪涛等(2004)根据《清华简(贰)•系年》“袭”字作“”(简38)、“”(简111)类形,主张把盨的A字释作“袭”。关于B至F的释读,刘洪涛等(2004)则未提及。石帅帅(2016:195)认为在以上诸说中,郭说较优,但此字仍当以存疑为是。从目前几种与金文有关的大型工具书与著录书的释文来看,释作“靳”成了一种被广泛接受的意见[14]。

毛公鼎“约”,据石帅帅(2016:207-208),不少研究者认为即“约”。我们认为此说可从,那么与之同铭的“”就不应释作“”了。此外释“”之说的一个前提是“”都是以“朱虢(鞹)”形容之,亦不可信(参看下文)。写作重衣形的“袭”字除见于清华简《清华简(贰)•系年》外,还见于甲骨文(《合》[15]27959)、《清华简(壹)•楚居》以及《上博简(叁)•亘先》简3。A上部可隶作“”,它可分析为从“”“衣”。这与写作重衣形的“袭”明显不类,它们不可能是同一字。从辞例上看,A仍可能是车器,它与B-F的用法实相同(参看下文),赵平安(2011:133-138)否认A与B-F是一字异体的意见不可信,他认为“”“”是合文,缺乏根据。此外赵平安(2011:133-138)所提及的大盂鼎、复尊、麦方尊铭文中的“”乃“堂”字初文,它们在铭文中用作“裳”,而与A-F无关,因此他最后的考释结论值得商榷。

“鞎”的意见最早是孙诒让(1988:60)在考释“”字时提出的,他认为是毛公鼎这类“鞎”字省去衣旁,并说:“《说文·土部》:‘垠,地垠㖾也。重文圻,垠从斤。’此字亦从斤,从木或从束,从,即斤声艮声相通之证。《毛诗·大雅·韩奕》传云:‘鞃,式中也。’《尔雅·释器》:‘舆革前谓之鞎。’郭璞注云:‘鞎,以韦靶车轼。’是鞎与鞃同著车式,故二物同举。”黄然伟(1978:178)认为释“鞎”的意见优于郭沫若的靳字说,他评论郭说时说:“据铭文通例,凡铭文叙列之器物,车马之饰各有划分,多先叙车饰,次及马饰,未有于车饰之名称内夹有马饰者。郭训为靳以为马胸衣,不合金文惯例。”黄然伟的评论是非常有道理的。结合相关文例看,我们也认为影响最大、被广泛接受的“靳”字说恐怕是有问题的(参看下文),而“鞎”的释法在诸说中应该是最好的。然而从目前的相关研究看,“鞎”的释法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,下面我们拟对这一意见试做补充。

研究者一般认为A与B至F是一字异体,从文例看应可信。A上部可隶作“”,它最自然直接的分析应是从衣,声。“”单独成字见于殷墟甲骨文午组卜辞。西周金文有如下一形:

祁鬲,《集成》00634

赵平安(2011:133-138)认为此字左边所从与A至F所从相同,可信。此字从女从,在器主名“~”中位于女姓的位置,张亚初(1981:167-170)指出此字形应该释为“祁”。陈剑(2007:177-233)、王立新等(1996:118-121)认为杜伯作叔祁鬲(《集成》00698)铭文中用作女姓的“(祁)”字所从的“”也是声符。由上可知“”“祁”音近可通,又“祁”与从斤声的“祈”相通[16],“”“斤”应该音近。据此,我们赞成B应该就是在A的基础上又加注了声符“斤”的观点。如果B在左上添加束形则演变为C,这是“”字最典型的写法。C省去“”形的下一层“”,就会演变为D1,D1是偶然出现的变体,因此不能据此把它与大盂鼎、复尊、麦方尊铭文中的“”形相联系。D2是摹刻本,字形略有失真,它可能是在D1基础上误加一横演变而来的。如果C的“束”形在中间添加一横笔变作与之关系密切的“东”形,C就演变为E。F是摹刻本,字形亦失真,它下部类似丙形的部分可能即“”形的误摹,如此说可信,则F是C省略下部衣形演变而来[17]的。因此从字形演变的角度看,A至F是一字异体应该没有问题(下文如对它们不加区分时,则统一用来表示)。

例3至11中的“虢”,一般读作“鞹”。“”,据李圃(2004:3.273),旧一般释读作“鞃”,后来研究者或改释作“韔”[18]。我们认为“虢”读作“鞹”可信,“”释读作“鞃”则缺乏文字学方面的证据,而释作“韔”则有可能是正确的,但亦缺乏强证。

《诗经•齐风•载驱》:“载驱薄薄,簟茀朱鞹。”毛传:“薄薄,疾驱声也。簟,方文席也。车之蔽曰茀。诸侯之路车,有朱革之质而羽饰。”陆德明《经典释文》:“鞹,苦郭反,革也。”孔疏:“言襄公将与妹淫,则驱驰其马,使之疾行,其车之声薄薄然,用方文竹簟以为车蔽,又有朱色之革为车之饰。”高亨(2017:173):“簟茀,遮蔽车子的竹席。鞹,去毛的熟皮。朱鞹盖在车厢前面。此句写文姜所坐的车子。”

《大雅•韩奕》:“王锡韩侯,淑旂绥章,簟茀错衡,玄衮赤舄,钩膺镂钖,鞹鞃浅幭,鞗革金厄。”其中“鞹鞃”,毛传:“鞹,革也。鞃,轼中也。浅,虎皮浅毛也。幭,覆式也。”陆德明《经典释文》:“鞹,苦郭反,革也,皮去毛曰鞹。”“鞃,苦泓反,沈又音泓,轼中也。亦作‘’‘’,胡肱反,又苰,三同。”孔疏:“《说文》云:‘鞟,革也。’兽皮治去其毛曰革。是鞹者,去毛之皮也。轼者,两较之间有横木可凭者也。鞃为轼中,盖相传为然。言鞹鞃者,盖以去毛之皮施于轼之中央,持车使牢固也。”《说文系传》:“鞹鞃,以革裹车轼也。”马瑞辰(1989:1007-1008):“《说文》:‘鞃,车轼中把[19]也。’盖以革鞔轼中人所凭处曰鞹鞃。《载驱》诗:‘簟茀朱鞹。’毛传:‘诸侯之路车有朱革之质而羽饰。’朱革之质即此诗鞹鞃也。羽与毛散文则通,羽饰谓以有毛之皮覆式,即此诗浅幭也。”高亨(2017:603):“鞹,革也,去毛的兽皮。鞃,古代车的前箱供人依凭的横木名轼,轼上蒙以兽革或漆布名鞃。鞹鞃,即兽革的鞃。”扬之水(2007:283)认为用革缠鞔轼中,即人所凭依处,便称作“鞹鞃”。

如果根据“以去毛之皮施于轼之中央”“以革鞔轼中人所凭处”“以革裹车轼”“用革缠鞔轼中”这些解释,那么“鞹鞃”当看作是一个动词结构,这与它们作为赏赐物的名词词性相矛盾。大概由于这一点,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等(1986:213)把“鞹鞃”解释为“车轼当中用皮革包裹的把手处”。

上述解释除了高亨(2017:603)的说法外大都有一个共同的问题,即周王赏赐韩侯,不言王赏赐车轼,却言王赏赐车轼中部把手处,这是很奇怪的。高亨(2017:603)关于“鞃”的解释可从,但把“鞹鞃”解作“兽革的鞃”,作为偏正结构处理则值得商榷。从《载驱》一诗“簟茀朱鞹”来看,“鞹”与“车后遮蔽物”之“茀”相对,应该是车上一种比较独立的东西,前引《诗经今注》认为朱鞹盖在车厢前面,可从。在“鞹鞃”一语中,据旧说,“鞹”成了“鞃”的修饰语。两者同为车饰之物,但意义、用法彼此皆有别,并且我们也很难找到与“鞹鞃”类似用法的其他“鞹+名词”之例。因此“鞹鞃”的上述解释可能都是有问题的, “鞹鞃”之“鞹”与“朱鞹”之“鞹”应该统一起来考虑。

《说文》:“鞹,去毛皮也。《论语》曰:虎豹之鞹。从革,郭声。”参看丁福保(1988:3293),不少研究者认为“去毛皮也”有误,当作“革也”。《说文》:“鞃,车轼也。从革,弘声。《诗》曰:鞹鞃浅幭。读若穹。”研究者或据《韵会》《玉篇》《集韵》等把“车轼也”改作“车轼中靶也”或“车轼中把也”,如段玉裁(1988:108):“鞃,车轼中把也。各本无‘中把’二字,《韵会》作‘中靶’,‘靶’字误,今补正。《大雅》传曰:‘鞹,革也。鞃,轼中也。’此谓以去毛之皮鞔轼中人所凭处。《篇》《韵》皆云‘轼中靶’,靶,辔革,不当以名轼。盖许本作‘把’而俗讹从革。‘轼中把’者,人把持之处也。”王筠(1983:328):“鞃,车轼中靶也。依《韵会》《集韵》引补。《释器》:‘舆革前谓之鞎。’郭注:‘以韦靶车轼。’邢疏:‘靶谓鞔也。’”朱骏声(1998:75):“鞃,谓车轼中把,字亦作‘䡌’、作‘䡏’、作‘苰’、作‘𩉦’、作‘䩑’。《诗经•大雅•韩奕》:‘鞹鞃浅幭。’传:‘轼中也。’按,中把束以革谓之鞃,鞃上覆以皮谓之幭。”

“鞹”训“革”,“鞃”训“轼中”“轼中靶”,那么“鞹鞃”究竟应当如何理解呢?《说文》“鞃,车轼”之“车轼”,《玉篇》《韵会》作“轼中靶”是对的。上引段注认为靶是把之误,这是不正确的。王筠(1983:328)把此“靶”与邢昺训作“鞔”的“以韦靶车轼”之“靶”相联系,可信。“鞔”有覆盖之义,我们认为“鞃,车轼中靶也”应理解为“鞃,车轼中所靶也”,“车轼中所靶也”表示“鞃”的施用位置,即车轼中部人所凭依处所覆之革叫作“鞃”。它应是一种革质物,故从革。《广雅·释诂三》:“纮,束也。”王念孙(1984:86):“凡言纮者,皆系束之义也。”陈剑(2007:234-242)认为“系束”之义很可能受源于其声符“厷”,“𩉦”即“鞃”字异体,“鞃”是指用以裹扎车轼中段人所凭依处的皮革,其核心义素“裹扎、裹束”很可能也得源于声符“厷”。我们认为他的意见非常有道理。总之,“鞃”既非“轼”也非“轼中”,而应该是一种用于裹束车轼中段的革。明白了这一点,又据《载驱》之“鞹”应该是车上一种比较独立的东西来看,《大雅•韩奕》“鞹鞃浅幭”之“鞹鞃”应该是两物,即“鞹”与“鞃”是并列关系,它们是两种不同的革。“鞹”不能简单地训作“革”,而应该是专指用于车中某处的革。“鞃”用于轼中,从“鞹”“鞃”并列对举来看,“鞹”所施用的部位当与轼比较接近。由于材料的限制,其具体施用部位难以深究,有待将来进一步的研究。“钩”“膺”为两物[20],“钩膺镂钖”为“名词+名词+(修饰语+名词)”的结构,根据“鞹”与“鞃”为两物的意见,那么“鞹鞃浅幭”的结构与它之前的“钩膺镂钖”结构恰好相同。

知道了“鞹”是车上一种比较独立的东西,应该指用于车轼附近某处的革。接下来我们就可以讨论金文中的“朱虢(鞹)”了。旧有不少研究者认为“朱”是就颜色而言,“虢(鞹)”是就质地而言,“朱虢(鞹)”是“”“”的共享成分,它同时修饰“”与“”。例6、7、9、10、11之“朱虢(鞹)”,例3、5作“朱虢(鞹)”,再联系上文我们关于“鞹”的讨论来看,“朱虢(鞹)”“”“”显然当为三物。“朱虢(鞹)”“朱虢(鞹)”当分别断读为“朱虢(鞹)、、”“、朱虢(鞹)、”。

例2之“虢”,旧一般把它作为“”的修饰语,我们认为“虢”后应断读。前文我们已经讨论了A与“”是异体关系,对比例3-11,例2中的“A3/A4”、“虢”即其他铭文中“朱虢(鞹)”“朱虢(鞹)”中的“”“虢(鞹)”,例2之“虢”显然亦当读作“鞹”。从例2亦可证把“朱虢(鞹)”“”“”看作三物是非常合理的。

“”的“斤”旁是后加的声符(参看上文),郭沫若(1999:63)读作靳,仅从读音看完全没有问题。靳乃马之胸衣,理应属于马器。虽然马器、车器中有部分器物可混杂,即本属于车器的某件器物可偶尔与马器并列,属于马器的某件器物可偶尔与车器排列,但从册命金文看这毕竟不是常态,而且这种错置的比例非常低。目前金文中“”出现的次数已经非常多,皆是出现在车器中而无一例出现在马器中,这只能说明“”应是车器而非马器。从这一点看,把它读作“靳”显然是不合理的。结合“”是车器以及它的读音来看,我们认为释读作“鞎”的意见是比较合理的。

据张儒等(2002:959),斤声字与艮声字关系密切,两者常相通,可见“”读作“鞎”是完全没有问题的。

《说文》:“鞎,车革前曰鞎。”《尔雅》:“舆革前谓之鞎,后谓之笰。”郭璞注:“以韦靶车轼。”邢疏引李巡曰:“舆革前,谓舆前以革为车饰曰鞎。”

段玉裁(1988:108)认为:“《释器》曰:‘舆革前谓之鞎。’郭曰:‘以韦鞔车轼。’按,李巡云:‘舆革前,谓舆前以革为车饰曰鞎。’不言轼。依毛传,韦鞔轼自名鞃,不名鞎,疑李注是。”王引之(2000:650)认为:“以韦靶车轼,《诗》所谓鞹鞃也,不谓之鞎,郭注非也。曰前、曰后,皆车筜也。以革为筜,则在前者谓之鞎,在后者谓之茀。以竹为筜,则在前者谓之御,在后者谓之蔽。李曰竹前,谓编竹当车前以拥蔽,名之曰御。御,止也。是竹前为车筜之在前者,革前不当异义。鞎之言限也,限隔内外,使尘不得入也。《释名》说车云:‘立人,象人立也。或曰阳门在前曰阳,两旁似门也。’《广雅》曰:‘阳门,蔽筜也。’是车筜亦有在前者,不得以车轼当之。”

曾侯乙墓竹简所记车器中,多次出现一个从革从艮从攴之字,李零(1999:143)指出应同于古书表示“舆前革”的鞎字。张新俊(2006:73-77)对曾侯乙墓竹简“鞎”字作了详细讨论,据简文“鞎”常出现在表示车厢后面遮蔽物的“弼(茀)”的后面,认为“鞎”可能就是车厢前面的遮蔽物。他们的意见可从。

金文中的“”是一种车器,因此把它读作车器“鞎”从文例看也是比较合适的。鞎是前面的遮蔽物[21],它是舆前部的一种革。上文所论“鞹”所施用的部位当与轼比较接近,也是舆前部的一种革。因此在册命金文中鞎、鞹常相伴出现。

根据我们的意见,“虢(鞹)”“”皆是指革,而由前引例3-11的文例来看,“”表示的很可能也是一种革或与革有关之物。九年卫鼎(《集成》02831)“”与“冟”“羔裘”等并列,亦可证明这一点。如果“”释“韔”的意见可信,结合前后文来看,它也不可能是用其本义。因为如果它是用其本义,在毛公鼎、番生簋盖铭文中理应放在“鱼箙”前后而不会总是置于属于车本身的一些物件中。此外,“”释作“韔”实缺乏可靠的证据。因此“”如何释读,还有待进一步研究。

最后,我们归纳一下本文的主要意见。“”是一种车器,读作“鞎”,指用于车前部某处的一种革质物。《大雅•韩奕》“鞹鞃浅幭”之“鞹鞃”是两物,“鞹”与“鞃”是并列关系而不是偏正关系,它们是两种不同的革。“鞃”是指车轼中部人所凭依处所裹束的革。“鞹”所施用的部位当与轼比较接近,也是用于车前部某处的一种革。

脚注

[1] 吴镇烽(2012)。

[2]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(1984-1994)。

[3] 参看陈剑(2007:54-58)。

[4] 参看冀小军(1991:35-44)。

[5] 参看陈剑(2007:234-242)。

[6] 参看吴振武(1998:4-6)。

[7] 此字原脱,据金文文例以及师克盨盖(《集成》04468,《铭图》05682)铭文补。

[8] 参看陈剑(2007:243-272)。

[9] 参看李春桃(2012:67-71)。

[10] 此说曾闻之于陈剑。

[11] 旧一般属下读,读作“駼”,我们怀疑或可读作“旟”。

[12] 《说文》认为“裙”是“帬”的或体。

[13] 引者按,赵文的例1、例2分别即我们文章中的例2、例1。

[14] 张亚初(2001:57、79、85、87、94、95、149),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(2001:428、450、483、522、528),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:(2007:2656、2692、2709、2863、2877、2878),吴镇烽(2012:12.123、147、170、215、466、474;22.383;24.429)。

[15] 郭沫若(1978-1982)。

[16] 张儒等(2002:958)。

[17] 尊(《集成》05988)有一人名“”,与F可能是一字异体,其左上之“木”应是“束”之省。叔父簋(《集成》03922)“”、叔父簋(《集成》03921)“”的左边应即F的左边。

[18] 杨树达(1997:251);裘锡圭等(1989:502-503);刘钊(2005:150);刘钊(2006:266)。

[19] 《韵会》“把”作“靶”,兹从段本。

[20] 参看马瑞辰(1989:550-551),吴振武(1998:4-5),石小力(2016:235-238)。

[21] 根据“”从“束”,“鞎”也可能是用于裹束车前部某处的一种革质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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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原载《汉字汉语研究》2019年第4期 )

(本文据作者原稿推送,引用请据出版物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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